导语
借钱不还,还打起借条的主意,捏造事实,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法院对其进行了顶格处罚。12月28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一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据了解,今年以来郑州两级法院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做出司法罚款决定89起,处罚对象涵盖原告、被告、再审案件被申请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案外人等,其中既有自然人,也有银行等专业机构。
案情介绍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孙某永向曹某丽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曹某丽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月年底利息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曹某丽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75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审中,孙某永上诉称其中“月年底利息”中的“月”字不是其书写的,是曹某丽自己书写并申请鉴定。
郑州中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借条中关于“月年底利息”中的“月”字是孙某永所写。
孙某永的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对孙某永罚款100000元。
孙某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就案件事实作出真实、完整的陈述。如果当事人虚假陈述、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很可能会误导法庭,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轨道。
法官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证实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相关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有的时候甚至还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从而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
来源:郑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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