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案件事实被人为扭曲,裁决结果被故意枉法,但正义终将战胜邪恶。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本。这世上,总有那部分卑鄙无耻之徒,不讲诚信,出尔反尔,光享受利益而不承担义务,且不择手段利诱丧失良知的司法官员,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虽偶而一时得逞,最终却害人害已,这是人性的悲哀。-----魏德强律师
2020年12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被告杨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至此,本所诉被告杨峰的“50万元借条案”终于胜诉。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却因为个别法官的枉法裁判而变得一波三折,历经曲折,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2015年,河南省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本所代理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欠款一亿多元的案件,为了支付律师费,xx公司向杨峰借款80万元。应xx公司请求,本所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
xx公司的执行案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该案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亿多元的财产,且是首封,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杨峰因急用钱,急不可待,于2019年8月份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本所列为被告并查封了本所的账户。
为了息事宁人,解决问题。2019年8月15日,本所念其生活困难,经过协商,借给杨峰50万元,由杨峰出具《借条》。按照《借条》约定,杨峰须撤回对本所的起诉,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借条》出具后,本所负责人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杨峰。杨峰收到钱款后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至此,这一事件理应划上一个句号了。
然而,2020年1月9日,尝到甜头的杨峰出尔反尔,再次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所,并申请法院冻结了本所的银行账户,企图让本所再借给他50万。本所依法向西华县法院提起复议,西华县法院责令杨峰撤回了对律所基本户的保全措施,但杨峰并没有撤回对律所的起诉。
2020年1月13日,因杨峰向法院起诉本所的行为违反了《借条》约定,构成违约,本所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峰承担违约责任,立即归还5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主审此案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丽无视白纸黑字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故意混淆“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将借款关系强行歪曲为“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50万元”,认定本所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驳回起诉。
2020年4月24日,李丽法官做出(2020)豫0103民初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所的起诉。
本所依法提起上诉。2020年5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终620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中,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以杨峰向其出具的借条及相应转款凭证诉请杨峰偿还案涉借款,该起诉符合民事案件的受案条件,一审法院以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是否达成借款合意为由驳回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69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2020年12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借款50万元及利息。”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认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与杨峰达成借款合意向杨峰出借50万元,并约定于河南省xx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河南xx有限公司执行款到位后偿还该笔借款,但该50万元借款的前提条件是杨峰撤回对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杨峰收到借款后撤诉再次起诉造成本案纠纷,故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要求杨峰偿还借款5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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