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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届履行期,出借人可否要求提前清偿
发布时间:2020-08-17 15:59:29 |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某乙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甲借款100万元,某乙收到100万元借款后,于2017年7月份向某甲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借到某甲10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按月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后某乙因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出现短缺,未按约定向某甲支付利息,且借款到期后,某乙也没有按时向某甲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某甲多次向某乙催要借款,经协商,某乙于2018年12月份出具一份《还款计划》,约定某乙在2019年5月1日前还款30万元、在2019年10月1日前还款30万元、在2020年2月1日前还款40万元,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某丙、某丁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2019年2月份,某甲从他处得知某丙、某丁都在变卖各自名下房产,与此同时,某乙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某甲为保障其债权,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某丙、某丁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中,被告某乙表示,因本案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某丁表示,是受欺骗进行的担保,本案债务与自己无关。某丙对其签字予以认可,也承认其存在转移房产的事实。另外,法院查明,某丙是某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也是很清楚的。某丁在2019年2月已与其妻(某戊)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登记在某戊名下的房产归某戊一人所有,该房产是某丁、某戊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对涉案被告是否应清偿债务产生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原告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且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要求被告清偿本案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被告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对原告债权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原告可以在本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清偿本案债务。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借款人如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清偿债务的。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在履行还款计划期间,被告某乙的实际控制人被告某丙出售房屋,但未偿还原告借款,且其名下已无其他财产,符合预期违约情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某丙、某丁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作者: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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