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在农历新年即将来临之际,驻马店市公安局、确山县公安局解除了对彭某某长达16天之久的监视居住,让其回家过年。
2020年1月7日,确山县公安局通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家属,因彭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已将其指定住所监视居住。
2020年1月12日,彭某某的成年女儿李某委托本所为其母亲辩护。本所指派魏德强律师、张媛媛律师为彭某某的辩护律师。
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魏德强律师就前往确山县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然而,确山县公安部门以该案是市纪委书记亲自督办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魏德强律师面见驻马店市纪委书记后,确山县公安局又以向市局请示等理由拒绝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在何处,拖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2020年1月14日、16日及17日,魏德强律师先后6次前往办案机关要求会见,但办案部门仍旧推脱,拒不安排。
2020年1月19日、20日,张媛媛律师先后3次前往确山县公安局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驻马店市公安局、确山县公安局有关人员依然找借口推脱,拒不安排会见。
在会见权遭侵犯时,办案律师提出了控告。
办案律师认为,驻马店市公安局和确山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和拒绝律师会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彭某某不符合逮捕条件且有固定住所的情况下,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严重违法。其次,办案机关阻止律师会见,严重侵犯了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
会见权被侵犯后,办案律师立即向驻马店市纪委、驻马店市公安局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请求对公安机关采取的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纠正驻马店市有关部门的错误做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就彭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向办案人员给出了专业的无罪的辩护意见。
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解除了对彭某某的监视居住,撤销了本案。
本所律师认为,律师及早的介入案件的办理过程,不仅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早的终结羁押或者免予审判,也能节省司法资源。辩护律师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促使办案机关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审慎考虑,从而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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