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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风律所律师关于李某某职务侵占罪无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发布时间:2019-08-02 10:40:58 | 浏览次数:

当本所律师告诉当事人李某某他的案件已经结束时,李某某口中喊着:“我自由了!我自由了!”,同时流下了激动的眼泪。从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到取保侯审,到案件终结,当事人李某某经历了大悲大喜的历程,他衷心感激本所律师为他提供的法律帮助。

2009年4月1日,李某某和父亲共同出资设立河南省中原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环境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8万元,李某某认缴出资453.6万元占比45%,其父认缴出资554.4万元占比55%。

2010年10月18日,中原环境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3078万元,由李某某缴足。2012年,其父因身体原因不便持股,于2012年11月23日召开了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其父将自己名下的股份以456.3万元价格转让给李某某的妻子尹某某名下,由尹某某持股,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尹某某因移民需要,于2012年12月2日将自己名下股份转到她父亲尹某某名下,由其父持股。2015年1月27日,中原环境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增资部分由李某某以6000万元货币投入,增资后出资比例为95.5%,尹某某登记的出资比例为4.5%。

2016年初,尹某某向公安机关控告称李某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6年3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对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2月,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对李某某进行网上通缉。2019年,李某某前往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自首,并于2019年3月7日办理了取保候审。2019年7月,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向郑州市检察院郑东新区检察处提请对李某某批准逮捕。

取保侯审期间,李某某四处申冤,但均未有效果。走投无路之际,他来到本所,寻求律师的帮助。

本所接受委托后,叶青林、黄从武、魏德强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李某某是构不成职务侵占罪的。这一案件表面看上去是一起职务侵占案,而实质上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李某某因与妻子尹某某感情破裂离婚引发财产纠纷,尹某某便让自己父亲控告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中原环境公司系李某某与父亲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由二人足额缴纳,中原环境公司实际上就是李某某与其父共同成立的“家族企业”。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成立时的股东,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两次的增资也均是由其缴纳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李某某。尹某某与其父虽然先后登记为股东,但两人没有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款,也没有向公司投入任何资金。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尹某某没有履行任何的义务,不具备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无法享有权利,也不存在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没有控告李某某的资格。

李某某是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其行为没有危害到任何债权人的利益。按照《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犯了股东的权益或者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李某某难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所律师向郑州市检察院郑东新区检察处提交了关于李某某的行为不应当是职务侵占罪,不应当被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目前,检察机关已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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