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房屋拆迁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实践中,各地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规则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产权置换和现金补偿两种方式。因房屋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纠纷中,离婚纠纷极为普遍。婚前私有房屋在婚姻期间被拆迁,而配偶作为被安置人口,在离婚时是否有权分割补偿款或分得相应的安置房屋?离婚时没有处理该权益的,离婚之后该如何维护?
司法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不仅受相关法律的制约,还会受到政策的影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再加上拆迁安置政策的千差万别,导致在离婚案件中,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处理,各个法院也存在差异。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赵某(女)与章某(男)结婚。随后,赵某将户口迁入章某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A村66号。2015年4月,侯寨乡A村拆迁,章某代表家庭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一份,依据有效人口数(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员)及房屋有效面积的原则,确定章某家庭安置人口为5人(含赵某),三层以下安置面积550平方米,超出人均110平方米以外面积38平方米,置换成住宅38平方米,每人奖励商业房10平方米,共588平方米,过渡费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半年发放一次,拆迁补助等各项共计费用19万元。2018年初,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建成时,赵某与章某因感情不和,矛盾重生。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章某归还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合法权益。但章某拒不归还赵某应得到的拆迁安置房等,并强行将赵某的户口迁出。
本案中,根据拆迁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该地区的拆迁安置政策是依据有效人口及房屋面积来确定家庭安置权益的,赵某作为有效人口,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权益。
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只对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本案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还关系到章某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宜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拆迁安置权益。
就本案而言,赵某首先要做的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先经法院依法分割产权清晰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涉及其他第三人权利的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另行主张。待赵某离婚诉讼结束后,可提起物权确认之诉,来争取自己应得的拆迁安置权益。
本案涉及拆迁安置房屋,而此类房屋与商品房在权属登记上存在较大差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赵某需要提起物权确认之诉,由法院的生效判决来定纷止争。
物权确认诉讼中,章某称赵某的户口已经迁出,并且在其与赵某结婚前,被拆迁房屋就已建成,赵某不应享有拆迁安置权益。章某的说法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法院在处理拆迁安置纠纷做出裁判时,所依据的准则就是拆迁安置协议。本案中,虽然赵某的户口已经迁出,但签订该协议时,赵某依然是有效人口,其权益应被保障;其次,章某、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对家庭也付出了人力和财力,不能因其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投入就剥夺其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依法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作者: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