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26日表示,这次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做了一个较大的补充和修改,由过去的一条三款扩充到现在的四条十款。从第36条到第39条,分别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启动程序、决定效力、责任承担以及公开机制等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6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提问:这次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做了较大篇幅的规定,能不能介绍一下有哪些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回应,这次法律的修改,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做了一个较大的补充和修改,由过去的一条三款扩充到现在的四条十款。
将其博指出,从第36条到第39条,分别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启动程序、决定效力、责任承担以及公开机制等内容。主要的变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审判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关系。这些年来,最高法院和部分高中级法院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探索设立了刑事、民事行政等专业委员会。这次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对审判委员会工作方式的改革成果,将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两种形式,明确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是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而不是审判委员会新的组织机构。
二是科学界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突出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职能作用,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合议庭对汇报案件的事实负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同时,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三是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理清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严格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程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审判长提出申请,由院长批准,并且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此基础上,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
来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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