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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07-04 17:02:35 | 浏览次数: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高利转贷的犯罪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高利转货罪的主放意有两个具体内容,一是故意虚构贷款用途,二是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

    行为人实施高利转贷行为,大多是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投放到民间,如转借给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小企业、并以借据、借条、借款协议等形式确立借贷关系。也有些出借人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以投资、入股、联营的名义交给他人使用、不记股名、不承担风险,届时收回本金和取得高于贷款利率的回报。这些行为都是转贷行为。

     一、高利转贷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

这涉及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问题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因高利转贷罪的构成以转贷牟利为要件,故以违法所得为追诉标准。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被认为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行为人高利转贷犯罪以实收违法所得为既遂,尚未实际收取违法所得的,通常以未遂论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行为人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虽然没有达到十万元,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过二次行政处罚后,再实施高利转贷的,也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高利转货罪如何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行为人犯高利转贷罪的,应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给予量刑处罚: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具体解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规定。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高利转贷“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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