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7-11-6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
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四)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五)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六)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5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3万元);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30万元);
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四)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
特殊情形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5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或导致他人重伤、自杀的为50%);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或导致他人死亡的为50%)。
特殊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的。
六、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一)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或者对非法获取或者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控制权掩饰、隐瞒的,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数额达到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者对非法获取或者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控制权掩饰、隐瞒的,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的。
八、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导致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3.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的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导致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30户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九、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导致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受灾30户以上,且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被烧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一)获取非法利益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获取非法利益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失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失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滥用职权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十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十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一)涉嫌下列情形(1-5)之一的,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上述情形(1-5)之一的,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属于“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十六、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69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十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骗取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十八、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一款)
(一)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总面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十九、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二款)
(一)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7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十一、编造并且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2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二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二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一)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二十七、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200万美元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单笔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十八、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十九、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30%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三)虚开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十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一)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以上不满725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不满3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80%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十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以上不满725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7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
三十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25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
(三)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三十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
(一)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三十五、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一)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六、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0次以上或者强迫30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十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一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万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1万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巨大的情形。
三十八、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一)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参与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等,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二)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等结果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十九、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一)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十、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害的情形。
四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毁坏公私财物10次以上的;
2.纠集30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10次以上的;
3.纠集30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259条一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3人次以上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妇女卖淫3人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一款)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差额特别巨大”。
四十五、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
(一)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二)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十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河南标准)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轻伤30人以上的;
4.导致5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两高标准)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注:两高标准和河南标准对照适用
四十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6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9项(件)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十八、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9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12项(件)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十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不征或者少征应收税款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五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五十一、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五十二、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数额巨大: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十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五十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五十五、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十六、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十七、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十八、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十九、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六十、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88条之一)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六十一、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
1.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1.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 重”: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六十二、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六十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四、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十五、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并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十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000克以下,咖啡因500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7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4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140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7千克,咖啡因35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0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0千克,咖啡因5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1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50千克,咖啡因2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六十七、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十八、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六十九、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64条)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十、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致1人重伤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拘禁致1人死亡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十一、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2.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略)
七十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其他(略)
七十三、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7.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8.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9.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0.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1.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2.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3.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4.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5.其他(略)。
七十四、非法采矿罪(刑法343条一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其他(略)。
七十五、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四款)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十六、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相关依据参照
1.河南省高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5.13)
2.河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9.23)
3.河南省高院、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豫高法[2014]211号)
4.河南省高院、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8.2)
5.河南省高院、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9.23)
6.河南省高院《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
7.河南省高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2014.6.20)
8.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9.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10.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11.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12.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部分有效)
13.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14.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