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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依法起诉混进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上海“大律师”刘宁。今日开庭未果。
发布时间:2017-04-27 15:22:18 | 浏览次数:

  

今天,是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博风律所与刘宁劳动纠纷一案的日子,结果因刘宁“大律师”托词庭重了为由没有开成,法院将另行择期开庭。

下附本所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亚新投资大厦901室。

负责人:魏德强,该所主任。

被告:刘宁,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现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上海市浦东区浙桥路289号2号楼1803。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违反律所管理制度,通过虚构事实、伪造签名的手段,于2015年4月27日骗取原告公章而出具的《证明》和《情况说明》无效;

2、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违反律所管理制度,虚构指导律师意见、品行鉴定和执业能力鉴定的内容,伪造指导律师和主任签名,于2014年3月30日制作的《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无效;

3、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因刘宁不辞而别,拒不履行原告律所交办的工作而给原告律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计为4.4万元;

4、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27日,被告刘宁请托本所律师时向领到博风律所实习。2014年11月份便不辞而别。

被告刘宁品行不端,不符合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条件和要求。被告刘宁实习期间,投机取巧、目无尊长、胆大妄为、品行恶劣:

1、来所里实习之初就制造“阴阳合同”。

刘宁2015年10月9日在二七法院起诉本所之后,本所发现刘宁向法院提供的2012年12月26日与本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与本所留存的刘宁档案里的《聘用合同》有诸多不同。如:对于补助的约定,刘宁自己留存的合同上写为1000元,而律所留存的合同上写为1500元(该内容均是刘宁本人书写);第三十五条,刘宁自己留存的合同他自己写为“若乙方实习结束,不在本所执业,须退给所提成与所领取补助冲抵,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退还”,而律所留存的合同上刘宁写为“乙方若实习结束后不在本所执业,须退还从甲方领取的生活补助”。其实,如果刘宁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完全可以拒绝与博风律所签合同,也可以光明正大的提出,并和律所协商。但是,刘宁不仅没有提出异议,还默不作声的签了两份不同的合同。可见,刘宁在与律所签订合同之初,就毫无诚信,心灵扭曲,制作阴阳合同,试图通过卑劣的手段,达到减免自身义务的目的。

2、模仿主任签名,以假乱真,骗取公章。

刘宁在律所实习期间,异于常人时常令人匪夷所思地不务正业练习模仿主任签名,并利用其高超的模仿能力,以假乱真,顺利骗取公章,以达到顺利取得律师执业证和转所手续的目的。至于是否还有其他更加龌龊的事情,则有待时间的发掘出土。

3、倒签合同日期,给律所下套,企图欺诈律所。

2014年9月份,刘宁向博风律所送交了一份《聘用合同》,却将签订日期倒签至2013年12月份,企图让博风律所自2013年12月份就给他支付“工资”每月4000元,欲诈骗律所两万多元。这种鄙劣行径被律所工作人员发现后要求刘宁加以改正,但刘宁却迟迟不予改正,而且于2014年11月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不知所踪。律所工作人员在2015年2月份才从其邮寄来的《感谢信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中得知,刘宁已于12月初到上海求职了。

4、两面三刀,又写感谢信又起诉律所。

2015年2月份,刘宁寄来了一份《感谢信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信中尽是对博风律所辛勤栽培的感激之情。然不料,仅过去几个月的时间,刘宁在上海市站稳之后,便将曾经培养、教导他的律所、导师起诉至法院,企图敲诈律所19万元人民币,心术之恶毒可见一斑!

5、入所之初,便处心积虑,大肆录音长达8个月之久。

2015年11月26日感恩节当天,刘宁来到律所,威胁律所执行主任,声称“其在进入律所之初就开始筹划录音,现共录了律所有关人员的谈话整整8个月”,并向博风律所同仁展示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刘宁惊世骇俗的言论震惊了博风律所的在场人员,他在喝斥声中被赶出了律所办公室。当他在法院被质问为什么给律所搞录音8个月时,他回答是自保,那么刘宁在律所近两年时间,是谁伤害了他或者准备伤害他?否则,只能证明他在处心积虑的在搜集情报企图不轨!

6、目无尊长。

刘宁在律所实习期间,作为一个80后,却当面叫自己的指导律师,同时也是本所主任,一位50岁的长者为“老魏”;称本所一位原曾任职某基层法院庭长,现博风所执业律师,一位已过不惑之年的老律师为“郭”;说曾推荐自己入所的近50岁的老律师“像狗一样”。可见,刘宁不仅不知礼数,而且轻狂自大、目无尊长。

7、公车私用。

刘宁在律所实习期间,常常未经批准擅自私开律所车辆。律所购买车辆是为了满足律师日常公务业务的需要,如前去见客户、送达文书、调取档案、开庭等。但刘宁在未经行政主管允许的情况下,将律所车辆视为自己所有,开车上下班,去游玩,还拉着无关人员去练车等。同时,据刘宁所说,他还随意偷律所主任的好酒喝……

8、寻衅滋事。

2015年2月份,刘宁伙同其父刘俊杰律师及两个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来到律所骚扰、威胁律所主任魏德强的人身安全。企图逼迫律所在其未办理与律所的合同约定退款及其他事宜时,要求博风律所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实在是欺人太甚!

9、异想天开、无视事实和法律。

不仅否认自己曾经亲笔写下的约定。即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而且在其起诉状中竟会出现“佛祖认为”这样令人惊叹的字样。诉状中所写的诉请往往没有依据,只是自己臆想的要求。诉求中的数字均是几千、几万这样的整钱、大钱,连百位以下的“零钱”都没有,难道这是“约等于”的?如此办案,还是第一次见。实在是丢博风律所的人!

10、执业道德和业务技能低下。

    刘宁为了赚取区区三千元代理费,无视委托人(也是自己交好的同学李某某)的利益,在两位指导律师的劝阻下,仍然一意孤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偷偷去立案和开庭,给他的好友同学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刘宁的律师业务技能和做人的品行仍远远达不到一个合格律师的要求标准。被告刘宁为尽快取得律师执业证,在其指导律师魏德强拒绝为其签署实习鉴定书的情况下,通过模仿魏德强指导老师及律所主任的不同身份的签名,骗得律所行政主管加盖了律所印章,从而骗取了律师执业申请登记,最终在2014年8月取得了律师执业证。

2014年11月,被告刘宁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离职,不知所踪。

2015年4月27日,被告刘宁虚构事实,制做了二份虚假的《证明》和《情况说明》再次冒充主任魏德强的签名,骗取了本所管理印章的行政主管为其盖章,使其顺利转至上海市其他律师所执业。

2015年10月19日,博风律所接到二七区法院通知被刘宁起诉了!一看刘宁诉状和其存在律所的档案方知律所被刘宁骗苦了,其不但伪造签名骗取律师执业证,而且伪造签名骗取转所必须的文书致律所重大损失。

经过两审终审,由于刘宁利用律所管理上的漏洞和善良,相关证据博风律所无法提供,法院认定博风律所与刘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客观事实与法院认定不同。但既然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被告刘宁作为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旷工四个多月,且于2014年11月初擅离职守,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宁擅自离职,原告需紧急安排其他人员而额外支付的报酬等,给律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计为4.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暂不予追究。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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