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小王在骑车上学的途中因自行车损坏不幸摔倒受伤,小王的父亲将自行车的销售商、批发商和生产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要讨个说法。目前,在宜兴法院法官的解下,小王终于拿到了5000元赔偿款。
2010年6月15日清晨6时许,在宜兴某中学就读的小王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上学,谁知,途中自行车前叉突然发生向后弯曲变形,导致小王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手小指骨折、面部及手部多处擦伤,用去医药费6000余元。小王的父亲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自行车是导致儿子受伤的“罪魁祸首”,于是将销售涉案自行车的销售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6000元。在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无奈双方意见差距过大,未能达成协议。之后小王的父亲撤回了起诉,不久后又将自行车销售商、批发商李某及天津某自行车厂家一同再次诉至法院。
案件再次到承办法官手中时,面对不同的被告,法官的办案思路却没有变——调解为先,希望此案能够和谐解决。在以前几次调解的基础上,法官进一步向原被告展开了释理释法工作,经过一下午的反复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批发商李某和天津厂家一次性赔偿小王损失5000元。日前,小王已顺利拿到了这笔赔偿款。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以利于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此外,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先固定损害事实和原因,便于日后的索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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