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2月9日,梁丽不到6点就出了门。深圳机场B区的一个厕所和一片办理登机区,是她负责清扫的区域。
上午9时许,梁丽在工作区域看到一位妇女抱着小女孩坐在一个手推车里的纸箱子上玩耍。但过了几分钟,等她出来的时候,妇女和小孩不见了,手推车放在一边,上面是那个引起轩然大波的纸箱。
看到这个纸箱被“弃”之一边无人认领,梁丽将它收到清洁车内,当日14时许,梁丽下班后将纸箱带回住处。当日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随后将带回家的首饰交出,警方将梁丽及丈夫刘建华带回派出所调查。
梁丽没想到会涉罪,去接受调查时,她的身上还穿着睡衣,但当晚,她就没能再回到下十围,直至9个月后被取保候审。
案件如何定性引发激辩
与深圳这座城市每年发生的上万件刑事案件多数一样,梁丽案在前期并未引起多大的关注。
今年5月11日,随着媒体对“梁丽捡金案”的首次批露,标题中“女清洁工”“价值三百万黄金”以及“可能被判无期徒刑”等显眼的词汇,挑动了公众的情绪,一石激起千层浪。
“许霆案”刚刚过去,“梁丽案”也因案件的争议性,围绕着道德与法律,民众、专家、法律人士站在各自的视角,展开一场激烈的争论。
民众普遍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为梁丽抱不平。即使一向以“忠于司法”的冷静形象出现的法律界,是盗窃、侵占,还是不构成犯罪,内部争论同样不小。深圳市律师协会还以“我们提倡拾金不昧,但如果‘昧’了该怎么处罚呢”为题,就“梁丽案”召开专题研讨会。与会的深圳市律协刑事专委会顾问郑剑民介绍说:“气氛很热烈,争论很激烈,不少人举手要发言”。
民众的舆论无疑对办案机关造成不小的压力。“说完全没有压力,那不可能。”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相关人士对本报说。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案件该如何定性,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内部讨论中,究竟应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两派意见中,认为涉嫌盗窃一方“言辞确凿”,认为涉嫌侵占一方同样“有理有据”。
对于检察机关,较难把握的是,如何“对上”———依据上级要求依法办案,不为公众的言论牵着鼻子走,办案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向下”———又对民众的情绪有个相对较好的回应,“把握好这个度非常难,所以我们非常谨慎,可谓慎之又慎。”
这种慎重足足让梁丽在看守所里呆了9个月。宝安区检察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审查起诉的梁丽涉嫌盗窃一案,为查证核实有关情节,该院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3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该院于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直至2009年9月10日,梁丽获取保候审。9月25日,检察机关审查终结,认为梁丽案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对此案提起公诉,金饰失主也表示不追究,梁丽终于撕下身上“犯罪嫌疑人”的标签。
对于为何要呆9个月之久,丈夫刘建华至今仍感到不平,但检察机关人员也不回避地称,9个月是在法定的期限内,的确也“用足”了9个月,其中原因正是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在谨慎的前提下,也“巧妙又合理”地利用了时间。
“拾金而昧”背后的道德风险
梁丽重获自由让公众的情绪得到平息,但习惯于接受“捡金不昧”传统道德教育的社会,围绕着“梁丽捡金案”“拾金而昧”的行为,引发的思考和争论仍未停歇。
从最初的可能获得“无期徒刑”,到最后被取保候审,直至宣布不予追究责任重获自由,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市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是尊重人权、法制进步的表现。
但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了反对的声音。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顾问郑剑民认为,检察机关做出明显有利于梁丽的结论,是“法律对舆论的让步”,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规范社会道德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
在5月16日的深圳律协研讨会上,郑剑民在发言时,认为拷问梁丽盗窃案的深层原因,是贪念与违规处分拾得物习以为常结合酿成的恶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也认为,梁丽在法律上是“踩钢丝”不值得鼓励,更是不道德的。“这个案子会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法律的标尺,以后大家捡东西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该不该捡了。”他写道。
梁丽的丈夫刘建华并不否认妻子“拾金而昧”,但在他看来,对于梁丽这样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妇女,用过高的道德标准去要求未免苛刻。“试想一下,有几个人能对眼前的东西完全不动心,有几个人可以交上去?”他反问道。
不过专家对于梁丽最后获释,仍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有专家认为,梁丽的行为的确暴露出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认知标准进行引导,让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否则,法律的“温情”将演变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进而混淆对行为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造成全社会难以承受的风险。
“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而梁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中国政法大学学者何兵如是说。在他看来,同情弱势群体,不能以损害正当的社会秩序为代价。
“梁丽案”中公众、媒体、司法的互动,也引发学者们对于办案的思考。著名法学者王琳认为,鉴于公众关注弱者的社会心理已成为一种现象,司法机关若要平息疑虑,就必须用开放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处理来应对。
放弃国家赔偿
案件撤销后,梁丽也曾对媒体表示将提起国家赔偿,但如今决定暂时放弃。“法律上有规定,不是完全无过错,不能获得国家赔偿,梁丽‘拾金而昧’,我们感觉没有百分百把握。”刘建华说。
转眼春节将至,是否回河南老家过年,梁丽还没定。虽然摘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帽子,但事件的阴影仍让她对乡亲是否能接受而有些“近乡情更怯”,她知道,要消除这个阴影,不是一两天的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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