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购买了动车D309的二等座火车票,上车后发现座位是在餐车,旅客起诉铁道部要求提供卖餐车火车票的规定。
铁道部辩称已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被告。
近日,一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铁道部进行过答复,判决铁道部须在判决生效15日内作出答复。
原告指被告“不履责”
“餐车没有行李架,乘客行李只能放在脚下;餐车座位很硬,根本就无法靠着睡觉……”日前,旅客杨先生起诉称,2010年10月31日,他在河北保定火车站售票处,花费301元购买了一张D309动车组二等座票。结果,上车后发现,自己的座位却是布置有餐桌和吧台的餐车。车厢约40个座位,吧台旁走道两边堆放大量的床单等杂物。他和30余名旅客要求乘务人员,按二等座位进行安排,未被满足。
同年11月5日,杨先生向铁道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铁路部门卖餐车座位票的规定,但铁道部未在15日内对其予以答复。
杨先生认为铁道部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铁道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告答复“证据不足”
在此前的庭审中,铁道部代理人表示,出售餐车座位票是铁路运输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各铁路局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有权自主开展活动。“目前并未发现铁道部及相关部门出具制定了铁路部门出售餐车座位票的规定”。 铁道部方面称,尽管如此,但为了取得原告的理解,他们已委托有关人员,向原告说明了情况,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解释和答复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目前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铁道部进行过答复。因此,该院判决铁道部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依法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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