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下午,上海虹桥机场。一架卡塔尔班机称剩油仅够维持5分钟发出紧急信号要求提前降落,空管部门要求前方的吉祥航空班机让开跑道,不想该班机竟然拒绝让路。近期发生的吉祥航空“拒让门”事件,引发人们对“空路”规则的热议(8月29日《郑州晚报》)。
按照有关专家的解读,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十分罕见的,这实在是匪夷所思。”所以,这是一起性质非常严重、情节很恶劣的事件。虽然此次事件,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这种行为如果不严惩,将来越来越多的人这么做,那发生重大事故就是迟早的事了”。
然而,遗憾的是,据报道称,如果此次事件经调查属实,有关部门会对飞行人员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对飞行员处以终生禁飞的惩罚。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他们却不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刑法针对来自航空人员之外的他人危害航空的行为,规定了诸多罪名,例如劫持航空器罪、危害飞行安全罪、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空设施罪,但是,对于航空人员本身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却很少有相应的处罚罪名。目前,对于航空人员失职、渎职的罪名主要是重大飞行事故罪,即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一罪名存在两个缺陷,一是对于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足以造成重大飞行安全危险的行为不能进行制裁,因为构成这一罪名前提是要“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像吉祥航空班机拒不遵守空管调度,对飞机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但并没有发生飞行事故,所以,对飞行员不能处以这一罪名;二是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动辄就是几十、几百人的伤亡和几千万、几个亿的财产损失,但这一罪名最高刑期是七年,根本不足以制裁航空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
有人认为,对吉祥航空班机飞行员不遵守调度,足以造成重大飞行安全危险的行为,可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我认为这值得商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造成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的前提是故意犯罪,是明知有危害结果发生,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像吉祥航空班机飞行员不遵守调度,造成飞行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尽管飞行员在违反制度上是故意的,但是在发生飞行安全危险主观上通常是过失,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很难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为防范类似吉祥航空班机“拒让门”的事件再次发生,避免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的出现,有必要对这种严重违反航空规章制度的行为,用刑罚进行制裁。我建议,对于这种不服从调度严重违反航空规章制度,并可能造成重大飞行安全危险的行为,也要规定为犯罪,对于“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后果的,则要提高法定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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