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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应修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9-23 11:55:23 | 浏览次数:

      在前不久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任茂东委员建议,应进一步修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

  “近几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所滑坡,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在不断下滑,据了解目前还不到30%。”任茂东委员说,应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力,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和地位。二是律师的辩护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的问题。三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经常有律师因为刑法第306条被指控辩护人妨碍作证或者作伪证。


  “这次修改刑诉法,吸收了很多律师法的内容,从很多方面完善了辩护制度,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身份,吸收了律师法相关内容,这是一大进步。” 任茂东委员说,但草案在律师权利的保护方面仍然显得不够。

  现行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茂东委员认为,上述规定还应当修改。律师伪证罪的依据有两条,一是刑诉法第38条,二是刑法的第306条。其中,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更加苛刻和不尽合理。

  任茂东委员认为,构成律师伪证罪应当指的是“违背事实”。换句话说,应当是生效裁判认定的并且有确凿证据的客观事实。构成此罪应该是律师本人是主观故意的。对涉嫌此类犯罪的律师的逮捕,应当由上级检察机关批准,不能同级检察机关批准。

  “只有切实保证律师的各项权利,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从而保证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任茂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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