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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肇事逃逸被判缓刑案例
发布时间:2010-10-08 11:27:34 |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1月出生于郑州市二七区。2010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他人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孙某某、马某某行至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贾鲁河桥时发生侧翻,致其与被害人马某某身上多处擦伤,被害人孙某某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被告人刘某到医院预交了部分住院费后逃逸,被害人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8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行车未确保安全,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马某某无责任。公安机关于2010年6月29日在被告人刘某家中将其抓获。

  后经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6000元,并于2010年7月14日履行完毕。

  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将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指派到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本所指派帖海燕律师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不具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三、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谅解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也一再向法庭请求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六、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结果: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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