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被指控非法经营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指派辩护律师的努力,本案最终完美结案,达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当事人权益保护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底,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郑州杨槐种子市场购买大量散装玉米种子和假冒蠡玉16(玉米种子)包装袋,准备冒充蠡玉16(玉米种子)销售。2011年1月7日,宋某某雇佣郭某某等人在某某市郑东新区某烟酒商贸店内正用其购买的假冒蠡玉16包装袋对散装种子进行分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假冒蠡玉16玉米种子共计1852.5公斤。经鉴定,每公斤价值人民币32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9280元。
2011年1月30日,宋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拘留,同日,经某某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对宋某某取保候审。后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无故不到案。2011年6月29日经某某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依法被逮捕。
二、办案经过
2012年10月8日,宋某某亲属杨某慕名来到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请求委托律师,为宋某某辩护。此时宋某某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接收杨某委托后,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立即指派律师参与案件审查。
经过分析卷宗,律师发现,在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清单中,有9大袋尚未分装为小袋的玉米种子,每大袋5公斤,共450斤。公安机关把该部分玉米种子也算在了涉嫌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的部分。
律师经分析认为,该部分玉米种子并没有装入印有蠡玉16标志的包装袋中,尚未被贴上任何商标,并未形成对蠡玉16商标的侵权。公安机关将该部分玉米案值计入侵权商标案值,实属不当。若该部分不计入案值,那么宋某某的涉案数值,将达不到侵犯商标权的起刑点数额。
为确保证据真实无差错,律师遂进一步核实证据,经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及会见被告人宋某某,确定该事实无误。随后,律师将这一情况及时向检察院反映,并与主办案件检察官多次沟通,在核实证据以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改为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过程中,律师向主审法官详细分析了案件的形成原因,以及对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其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未流入市场等多个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最终,法院结合整个案情,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宋某某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判决,被告人宋某某得以在开庭审判后第二周就刑满释放,与家人团聚,并能在即将举行的儿子大婚上共享天伦,辩护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经验总结
本案件历经一次取保候审、一次网上追逃、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而最终结果尽如人意,可以说辩护律师在其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其恰当的诉讼策略及完整的辩护思路,促成了本案的最终皆大欢喜。综合本案分析,我觉着成功之处有三。
1、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经认真分析、仔细审核,抓住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最终推翻了公安机关砌成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之墙”。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在阅卷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某某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表明“现场查扣蠡玉16(玉米种子)46大袋,每大袋20小袋,每小袋1.5公斤;蠡玉16(玉米种子)内装未分装为小袋的玉米种子9大袋,每大袋50公斤装;蠡玉(16玉米种子)15小袋,涉案价值592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结合公安机关的现场照片及会见被告人笔录,律师分析认为,未分装的9大袋,因并未使用注册商标,当然不能计入侵害注册商标的案值。
按照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每公斤32元价格计算,该笔金额达到14400元。若减去该部分金额,宋某某实际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金额为4488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宋某某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为44880元,尚构不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着严重缺陷。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部分,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予以反驳和纠正,使案件能最大限度的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
辩护律师在经过分析证据,找出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及时与办案检察官就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了沟通,并交换了相关办案意见。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之后,审核了卷宗,及时更正了自己的错误,将罪名更正为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可以说,律师通过这种诉讼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后来审判阶段的胜利埋下了伏笔。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结合证据材料,积极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恰当的量刑建议。
在法庭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其非法经营的玉米种子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并未流入市场,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同时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宋某某主动坦白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予以从轻量刑。
同时,在量刑部分,辩护律师综合事实与法律分析,提出了实际可行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法条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三格的刑事处罚方式:1、单处罚金;2、拘役并处罚金;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本案案情,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最终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可以说与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如出一辙。辩护人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议对本案的最终定性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综合本案整个过程,我觉着本案辩护律师对该案件的操作中,有很多值得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借鉴的地方。办理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需要律师有统一的规划和完整的思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每一步都需要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尽最大限度维护好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我们的法制尊严,最终维护好我们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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