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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新玛特出售不合格世界名表“欧米茄”
发布时间:2012-12-05 15:56:43 | 浏览次数:

 

 

2011年1月1日,本所魏德强主任在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新玛特)购买了一块价值32200元的欧米茄手表。购买时大商新玛特售此表的服务员态度非常热情,并介绍此款手表是世界顶级品牌,瑞士本土制造,原装进口,保质期36个月,无论质量还是服务是绝对有保证的。

 

魏德强主任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书正常使用不到一年,此款所谓的“顶级”手表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一是手表的时间误差值已远远超过了产品说明书上承诺的误差范围;二是手表右侧的表冠自行脱落、不能恢复至正常的位置,致使手表丧失了基本的防水、防尘功能,严重影响了佩戴。

 

因害怕进水会致手表损坏程度加剧已不敢佩戴放置家中,价值不菲的一款世界名表已丧失使用的价值和购买目的,俨然成为了毫无用处的摆设!

 

更加令人气愤的是,当魏德强主任到大商新玛特要求一个说法时,大商新玛特售表处的工作人员却态度蛮横,对于魏德强主任提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使得魏德强主任对于大商新玛特已经彻底失去起码的信任,对该欧米茄手表品牌及服务已失去最后的信任。

 

    无奈之下,2012年2月1日魏德强主任就此事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大商新玛特退还我购表款32200元并按照手表价款标准进行赔偿、支付鉴定及诉讼等费用3859元,上述各项共计68259元。接到法院传票后,大商新玛特却口出狂言,拒不承认并改正错误。

 

2012年9月17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款手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表明该表不符合国家手表质量检测标准,使用可靠性不合格。

 

大商新玛特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售不合格瑞士原装进口的欧米茄手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售不合格瑞士原装进口的欧米茄手表。同时,在当事人提出合法要求时,大商新玛特工作人员态度蛮横、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和第七项之规定,魏德强主任已经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大商新玛特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无理拒绝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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