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06-19
组织者往往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而且,目前司法解释也取消了单纯的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只是作为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一个情节
6月17日,央视曝光有人组织外地大学生到河南开封参加高考替考。组织替考者称,他们花钱买通了监考各环节,打点一个考场起步价7万元。在有的考场,“枪手”比对指纹错误,监考员仍让他通过。当天,教育部派人进行调查。河南招生办回应,该省今年高考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教育部新闻办微博发布消息表示,教育部已派工作组赶赴河南、湖北指导督办调查,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确,如此大规模的高考舞弊案,对于其中的涉案者,肯定不能仅仅以一般的行政处分或者治安处罚处置,相关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那么,他们该当何罪呢?
首先是有关监考人员的责任。正如新闻报道中称,监考人员与外面的人员里通外应,为枪手提供便利,甚至收受金钱。那么,相关监考人员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滥用职权罪,即作为教师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监督高考,行使着国家公权力,他们却滥用权力,任由枪手替考,造成恶劣影响;另一个是受贿罪,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次是组织替考人的责任。如果组织替考人帮助枪手伪造或者变造他人身份证,以达到替考的目的,同时,通过利用收买监考员的方式,让监考员为替考者提供方便,那么,组织者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另一个是行贿罪。
但是,对于组织替考这种行为本身能否定罪,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检察机关对组织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5被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2012年的“河南开封替考案”,公安机关对组织中介者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认为依照现行刑法无法定罪处罚,而认为无罪。
从现行刑法来看,河南检方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徇私舞弊罪通常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而组织者往往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而且,目前司法解释也取消了单纯的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只是作为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一个情节。因此,要打击这种非法组织考试行为,还应当完善刑法,专门增设相应的罪名。譬如有检察官提出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即在国家级考试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统一考试中,组织他人替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
再次,在替考案中,往往伴有国家工作人员为替考人员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等行为。譬如在“甘肃天水替考案”中,就有相关人员收受他人贿赂,违法为考生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那么,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须数罪并罚。
最后是那些要求他人替考的考生及其家长的责任。如果他们明知要伪造、变造身份证等才能替考,仍然要求组织替考者伪造、变造身份证并提供费用,则可能作为共犯,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如果他们明知组织替考者收买监考人员,仍然积极提供金钱,让组织者行贿监考人员,则可能作为共犯,涉嫌行贿罪。如果没有上述这两种行为,则可能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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