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不移有案难移情况有望根本解决
法制网记者 记者余瀛波 2014-08-26
为了解决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取证难、查处难、刑事责任追究不到位等实际问题,目前,国家食药总局正与公安部积极协商,拟联合出台关于行刑衔接的具体规定。在今天举行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与案例研讨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了上述信息。
所谓行刑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毛振宾介绍说,通过对行刑衔接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调研,食药监总局和公安部共同起草了《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讨论稿)》,目前正在向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征求意见。
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花样翻新
据毛振宾介绍,近年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制假售假的“黑窝点”与有证企业主观故意违法并存,违法主体隐匿深、取证难、查处难;违法渠道由传统的制假售假向新兴的网络犯罪逐步转变。由于网络开放性、辐射性和虚拟性的特点,网络犯罪具有煽动性、欺骗性,迷惑性也更强,犯罪行为愈加复杂、隐蔽;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手段向跨区域、集团化、家族化、科技化发展,反侦察、抗打击能力强。
比如,在近年来出现的“地沟油”、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一系列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本身就是高级技术人员,不但熟悉生产方法,对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也非常熟悉。他们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加工提炼,经常性地改变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种类,规避现有食品药品检测标准,逃避打击能力很强,打击难度持续加大。
毛振宾说,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易发,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任务艰巨。单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单打独斗,难以从根本上铲除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毒瘤,还需要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并肩战斗,形成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同时,还要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潜能和活力,营造尚德守法、扬善惩恶、井然有序的市场环境。
衔接机制缺乏统一处罚偏轻
毛振宾认为,与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监管环境的快速变化相比,目前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还相对滞后,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偏轻,罚款金额远低于制假售假所得,刑事责任追究不到位,难以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作为案件查处的重要手段,行刑衔接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行刑衔接机制是自下而上建立,缺乏统一、有效的顶层设计。
“结果往往出现哪个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关系好、合作好,哪个地方的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就有成效,两个部门合作的不好就出现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的情况。”毛振宾说。
此外,行刑衔接的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规定较少,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一些困难。比如缺乏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的标准程序、案件移送标准模糊、行政处罚证据与刑事证据转换互认程序尚未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检验鉴定时限、费用难以协调,涉案物品处置未达成共识,联合办案经费缺乏财政预算支持等,制约了联合办案能力,影响了案件查处成效。
推动涉刑案件全程无缝衔接
毛振宾指出,行刑衔接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的系统复杂工程,它不仅涉及到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的关系,也涉及到刑事司法权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配置与协调关系。行刑衔接机制系统的梳理与构建,必须依靠制度化的路径才能建立起来,并得以有效运行。
今年,建立食品药品行刑衔接机制已纳入国务院《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务院要求:“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开放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接入口,实现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评估与应对。”据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及时启动了调研和立法工作。
毛振宾还透露,下一步,食药总局稽查局还将根据行刑衔接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深入调研,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全面推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开展全方位的司法合作,使食品药品涉刑案件的移送、立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等全程实现无缝衔接,提高追刑成功率。
法制网北京8月25日讯(责任编辑:张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