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4月12日,由薛某驾驶车辆与赵某骑车发生碰撞。在事故中,赵某面部及手部受伤,赵某的自行车也被损毁。事故发后之后,赵某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二十多天,并且因为此事误工一个多月。
2012年5月7日,赵某来到我所,委托我所李军伟律师、李凤远实习律师代理其与薛某及其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事宜。接受委托之后,办案律师向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委托人及薛某等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形成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委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不严重,不构成伤残,不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对方及保险公司同意配合赔偿的情况下,同意调解可以减少委托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为委托人争取到赔偿款,以达到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同时,调解也可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处理结果:2012年8月6日,在办案律师的调解下,委托人赵某与薛某达成赔偿协议书。薛某赔偿委托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自行车损失等共计12421.52元。协议达成后,薛某将全部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
本案中,办案律师结合委托人的情况以及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以委托人的需要为出发点,最终使委托人能够在事发之后三个月内就得到了赔偿款,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和最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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