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告人朱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朱某为自诉人某煤业公司运输原煤30余吨,原煤运至目的地后先付运费后卸货。但货物运到后,该煤业公司未付运费,被告人将该车原煤自行处置后以抵偿运费。为此,该煤业公司以朱某涉嫌侵占罪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辩护律师魏德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朱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因为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财物,而该车煤不是代为保管的财物,而是运输合同的标的物;朱某没有侵占的主观故意,其自行处置该车原煤是为了行使留置权。辩护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支持以上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魏德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因运费纠纷将自诉人某煤业公司的货物卖掉以抵作其应得的运费,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侵占罪,判决被告人朱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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