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代理郑州市源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源海公司)诉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永阳公司)、陈勇(系永阳公司开封未项目部负责人)、叶瑞波(系担保责任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勇、叶瑞波承担还款责任后,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大改判:判决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叶瑞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0年6月至8月,永阳公司与开封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永阳公司作为承包方为开封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未来美好家园2号、3号楼工程。陈勇为永阳公司开封未项目部负责人。2010年6月至8月,永阳公司开封未项目部共向源海公司赊欠材料款1417747元,双方约定逾期还款支付所欠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期间陈勇先后向源海公司出具欠条七张。2012年12月9日,叶瑞波明确表示愿意作为该项目部保证人,对永阳公司、陈勇尚欠原告的材料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陈勇及叶瑞波先后还款共计856000元,目前为止仍欠源海公司材料款561747元及违约金。源海公司多次催要,永阳公司、陈勇、叶瑞波三方均拒绝支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本所尹敏律师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永阳公司、陈勇承担还款责任、叶瑞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
经过依法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勇、叶瑞波偿还原告郑州市源海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5617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0年8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源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陈勇、叶瑞波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源海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二审
经过依法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勇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在永阳公司不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为陈勇和叶瑞波个人行为的情况下,相关法律后果应由永阳公司来承担,原审法院判令陈勇和叶瑞波而非永阳公司对欠条承担还款责任不妥,应予改判。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郑州市源海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5617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0年8月22日计算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
三、叶瑞波对上诉561747元钢材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瑞波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郑州市源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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