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智勇与梁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早已审理完结。本所律师魏德强作为被告梁峰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一审中反诉原告孙智勇拖欠被告梁峰工程款。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有了结果:驳回原告孙智勇的诉讼请求;反诉被告孙智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梁峰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26日,孙智勇与梁峰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孙智勇(甲方)将位于郑州市中原路与秦岭路交叉口西北的郑州万仕达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仕达酒店)的室内装潢装饰工程(除家具、电视、空调、热水主机、电梯外)一次性包工包料大包给梁峰(乙方)施工,工程造价为225万元,施工总期限为90天,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孙智勇以梁峰违约延误施工进度为由将其告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梁峰向其支付违约金391500元。
答辩及反诉
本所律师魏德强代理被告梁峰接手此案,提出答辩及反诉:一、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涉及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原告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已无必要;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违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91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在施工中应原告的要求增加、变更了施工项目和范围,实际工程造价比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增加约90万元;四、被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增加和变更的施工项目也已履行完毕;五、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施工,而是自行购买了许多材料后又加价卖给被告,致使被告增加了施工成本;六、由于酒店内的空调、消防过程迟迟不能安装到位,影响到被告的施工,致使被告的工期延长;七、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多次向原告催要合同约定的剩余工程款69万元及增加、变更后新增加的工程款约90万元,但原告一直未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没有违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程款69万元;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增加、变更的施工项目的工程款约90万元(以实际鉴定数额为准);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44000元(以实际鉴定数额为准);本案的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公开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所称被告延误工期的事实经被告举证、鉴定,责任不在被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工期延长是被告原因造成的;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解除《施工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反诉被告自认反诉原告于2013年2月初退场,万仕达酒店于2013年4月份已开始营业,说明万仕达酒店已装修完毕并被反诉被告占有使用。且反诉被告占有使用万事达酒店已超过一年的保修期限,反诉被告也未提交反诉原告装修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证据,故反诉被告应将剩余的工程款480068元支付给反诉原告。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孙智勇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孙智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梁峰支付工程款480068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梁峰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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